严格意义上讲,型号与命名不能算“质量”问题,但实际上尚有部分企业不能正确编制电动自行车型号。在GB17761-1999《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》中,有关电动自行车型号编制均有详细规定:电动自行车型号由四个部分组成,前两位字母冠以“TD”——代表“电动自行车”,第三位字母代表车辆型号(男式/女式)及车轮直径(405-610mm),*后一位字母代表电动机与驱动轮之间的传动方式(轮毂式电机为轴传动,代号为z),在第三位字母和*后一位字母之间为工厂设计顺序号。例如:型号TDL01Z表示女式车架、车轮直径为560mm、轴传动、工厂设计顺序号为01的电动自行车。所有企业都应按该标准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命名,每一款电动自行车应具有“**性”的型号命名。但在检验中发现,部分企业未按标准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型号命名,更有甚者,为了达到套牌的目的,将完全不同的车型命名为同一型号。
即使每个企业都按标准进行型号命名,但不同企业之间,相同的车辆型号,其实际车型却可能截然不同。为了进一步区别不同车型,每一款车型在开发时均冠以直观的“雅号”,如:一米阳光、世纪凌鹰、 游艇等等,这些人性化的命名,直观、亲切、易记,符合区别不同车型的需要。但是,这与标准规定的型号命名方式不同,有些企业在产品合格证上却只标注“雅号”,而不标明标准规定的型号。